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妊娠早期是药物致畸作用的敏感期

作者:孕妇用药    文章来源:健康人生    点击数:    更新时间:2007-2-3

说到孕妇用药安全问题,就不能不提及著名的“反应停”带来的灾难。反应停是20世纪50年代末上市的药物,给人的印象是疗效确实,副作用小,许多孕妇在反应停的“保护”下,安全度过早孕反应期。但就是这种看似“安全”的药物,从上市到撤市短短2年间,就“造就”了上万名短肢畸形的“海豹儿”。从此,一些国家实行了妊娠用药分级制度。   根据药物对胎儿的危害程度,人们将药物分为5级:A、B、C、D、X,危害程度从A到X依次增加。A级最安全;X级最危险,孕妇禁用。B级比较安全,C级不能排除风险,D级有风险证据,但用药也有可能利大于弊。    具体一种药物的安全等级并非“终身制”。如1968年因1例致畸的报道将氯喹划入D类,此后长时期再没有新的负面信息出现,氯喹重又划回到B类。    某些药物会有两个不同的危险等级,一个是常用量等级,另一个是超常剂量等级,这说明药物的安全是建立在一个允许量的平台上的。A级药物数量较少,如一些维生素类的营养药,但过量使用同样会对胎儿不利,如维生素A每日超过15000单位(常用的鱼肝油丸每粒含维生素A10000单位)可致胎儿颅面发育异常、先天性心脏病及神经系统畸形。同样的药物,给药途径不同,对胎儿的影响也不一样,以静脉给药的影响最为直接。    妊娠早期被认为是药物致畸作用的敏感期。受精卵3~8周为胚胎期,从第4周起,胚胎的器官开始发育,并迅速发育至第3个月。此期是器官发育最活跃的时期,也是药物最易干扰胚胎组织细胞正常分化的时期,可能导致胎儿流产、畸形或器官功能缺陷,此期尽可能不用药。    但是,妊娠期的合并症、并发症并不少见,不能讳疾忌医,应向有经验的医生或药师咨询,全面考虑母体与胎儿双方面的需要后慎重选择,合理使用。也不要以为非处方药安全而轻易使用。    总之,尽量避免孕早期用药,即使用药也要采取最低有效剂量、最短有效疗程,可局部用药就不全身用药,尽量不用“孕妇慎用”药,坚决不用“孕妇禁用”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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